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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

征兵政策关于入伍基本条件的规定


   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是:征集农业户口的青年为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青年为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对女青年的征集只限当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

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办企业的,税务部门免费进行税务登记;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个人得税,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企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并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办照费,并在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和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三、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机会。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劳动和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也可按规定提供1至2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卫生、城建和书刊市场管理方面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食品生产和餐饮业的,凡符合条件,卫生部门优先给与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和3年年审费。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从事修理服务业的过程中,确需临时占道的,经当地城建部门同意后,减半征收占道费。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1年内免收书刊市场管理费,第2年减半征收书刊市场管理费。

兵役登记的程序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行政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或经县(市、区)和市地兵役机关确定的机构,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当年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含相当于高中学历)毕业生,本人自愿或者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兵役登记。

  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兵役登记时间。

  达到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军转干部工资审批

受理事项:
军转干部工资审批

受理单位:
工资处

受理依据:
《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5]19 号)

受理条件:
省军转办安置手续

申报材料:
1 、填写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

2 、军转干部档案;

3 、省编办落编手续。

受理程序:
所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 审核无误后报省人事厅工资处审批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设定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数 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程序:审档-定方案-局长办公会讨论-实施-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报到证

  受理科室:人事局军转办

  办结科室:人事局军转办

体格检查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从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政治审查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