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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用水申请及办理


  新用户用水到所属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供用水合同。
  
  办理用水流程:向企业提出申请——向用户发放申请表——用户上报填妥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正式受理申请——组织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装表通水

  办理用水时限:凡申请用水的单位及个人,符合用水申请条件的,3天内完成用水审批;具备通水条件的,7天内通水。


供热费收缴

  一、收费标准

   住宅供热费:每采暖期 元/平方米。执行范围:住宅、福利院、房屋权属人自用车库等。

   公建供热费:每采暖期 元/平方米。执行范围:除住宅、商服以外的其它建筑等。

   商服供热费:每采暖期 元/平方米。执行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维修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及经营性车库等(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
  公建、商服不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

   以上价格中均包括:一级网运行维护费 元;二级网运行维护费 元;换热站运行维护费 元;三级网运行维护费 元(包括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

   收费依据为:

  二、供热标准

  (一)供热期限:本年度10月1日至第二年5月1日。
  (二)室内温度:在供热期限内,供热温度按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费采暖。
  (二)对改变用途的建筑按其实际用途缴费。
  (三)公用部位以外的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散热器的更新费用由房屋权属人负责。以上热费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城市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全市居民安全过冬。对乱收费的供热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电费及违约金收缴

  一、电费收缴:
  1、客户可以到本地区内供电部门营业厅设置的营业厅交纳电费。
  2、通过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营业网点开展银行代购电业务,交行太平洋卡电话结转电费业务。
  3、互联网交费—www.hlj95598.cn电子商城实现足不出户交纳电费。
  二、电费违约金收缴: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停、复热服务

  1、申请断暖程序
  
  (一)用户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断暖期限内申请断暖(申请断暖时间为每年9月15日至10月30日)。首先由用户向收取其热费的收费员提出申请,由收费员协助用户到本公司交纳本采暖期全额热费的20%做为热能损耗补偿费(供热主管部门规定),并由收费员给用户开具相应正规票据,并同用户一起持该票据到本公司办理申请断暖手续。
  (二)由热用户审阅断暖协议书,在用户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即可正式办理断暖手续。
  (三)现场断暖工作由外网维修人员负责实施,用户也可自行断暖,但须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和验收。
  (四)在断暖实施过程中,公司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并对该用户所在楼号、单元号、门牌号及断暖处拍照存档。断暖完毕后,由相关人员在《申请断暖协议书》上签字。
  (五)《申请断暖协议书》一式4份。其中,用户自行保存一份,维修队、收费单位各自存档一份,剩余一份由公司计划部门,做为核减该用户当年热费的依据。

  2、强制断暖程序

  (一)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如遇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户,应首先向公司经理或主管收费的负责人提出对该热用户停止供热的申请,再由公司委派维修队。强制断暖工作由维修队全程组织实施,断暖队伍及现场断暖操作由本公司负责。
   (二)在强制断暖实施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并对该热用户所在楼号、单元号、门牌号及断暖处拍照存档。断暖完毕后,由维修队出具断暖手续。断暖手续一式四份,其中用户自行保存一份,维修队、收费单位各自存档一份,剩余一份由维修队上报公司计划部门,做为核减该用户当年热费的依据。
   (三)强制断暖后,由收费单位向该用户追缴本采暖期全额热费的20%做为热能损耗补偿费。如用户拒交,由本公司向计划部门提交此计划,做为陈欠费继续催缴。同时,对该用户从供热起到断暖止的时段内所发生的热费按日计算,一并追缴。逾期不交者,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日加收所欠费额的千分之一做为滞纳金进行累加”。同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恢复供热程序

  当停热用户申请恢复供热时,应带“历年交纳热费发票”,并结清所有陈欠及当年热费后,到本公司办理恢复供热手续。
   正常供热期间,用户门窗密封良好及供热设施未私改动的情况下,保证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供热合格率达98%以上。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维修服务,维修人员在接到电话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迅速组织维修或抢修;在用户许可并配合的条件下,做到室内维修不过夜,室外维修不超过48小时。维修人员上门服务时保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周到,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一)、室温不达标受理程序
   用户室温不达标时,可直接向公司公开服务电话或相关负责人、投诉,维修人员将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保证室内维修不过夜,室外维修不超过48小时。如在48小时内未能使温度达标,用户可向服务中心投诉,服务中心将派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测温、记录,并督促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二)、用户跑、漏水报修受理程序
   用户如遇跑、漏水及供热管道爆裂时,可向公司服务值班电话报修,抢修人员将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如确属供热方原因,本公司会同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对受损物品核查、登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竞标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