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机动车牌证手续
办理程序:
(1)非机动车领牌、证 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在购车一个月内(边远地区两个月),到车辆使用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予核发牌证。
(2)补领 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单位凭介绍信,在一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3)自选车转让、过户 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过户或转让时,应当凭车主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迁移证明,在一个月内(边远地区两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让手续。
(4)办理机动车通行证 为合理调配流量,防止交通阻塞,我省大多数城镇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本市区交通的通行情况,在一些流量大或易堵的路段限制某此车辆通行。有生产、工作等特殊需要通行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写明理由和申办路线,凭车辆行驶证,经审批认可后,可凭发通行证。
是否代办: 否
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办理程序: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分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和特殊检验。机动车每年一次的检验称为年检。车辆年检时,须到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定期检验表》,按照规定时限,到指定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检验,按国家标准及公安部等要求检验合格的,在车辆行驶证上盖当年年检合格章。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检。
是否代办: 否
办理机动车牌证手续
办理程序:
机动车初次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必须出具下列凭证:
(1)基础凭证,包括来历凭证(购车发票、调拨单或调拨文件、赠送证明等,进口车须有海关货物进口证明)、技术状况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免)凭证。
(2)相关凭证,包括原购机动车调节基金缴讫证明、车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籍私车主的护照、居住证明和验车单位的工作证明(或求学证明),或外籍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等等,私人车辆办证还须本人身份证。 车主持上述有关凭证到市、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经检验合格,经予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公用运输车等牌证由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汽车、电车等牌证由市、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外籍车、教练车等牌证由市、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公安厅车管所核发。
是否代办: 否
车辆报停审批
设定依据:《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此项不收费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稽核员负责审核登记,收存行车证和车辆号牌并做出报停处理→开具车辆报停单→打印车辆报停台帐→收存的行车证,车辆号牌与报停台帐核对后入库封存→次月1日所长对报停台帐进行审核,签字封帐。
申报材料:每月月末前纳费人持行车证和车辆号牌(一副)申报。
受理科室:辖区各征费所。
办结科室:辖区各征费所。
申请办理驾驶证手续
办理程序:
(1)申领驾驶证(初考) 符合学习机动车驾驶员条件者填写《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凭居民身份证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报名,经审核合格后,落实培训单位参加培训。学员完成规定课时后,参加考试,合格者转为实习驾驶员。经实习期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则转为正式驾驶员。 实习驾驶员一次只可学习驾驶一种车型。 出省学习机动车驾驶,须逐级报省公安厅车管所审核批准。
(2)驾驶员增考 驾驶员需增考车类时,填写《机动车增考学习申请表》,经所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参加培训,并在驾驶证的"记录"栏内签注增考车型、时间、有效期等。有效期为一年。学习期满,经规定考试合格后,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驾驶证"准驾车型"栏内加注增驾车型。 实习驾驶证有效期为四年。当驾驶证有效期满或驾驶员转籍时,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换证。 军队(武警)退役驾驶员须持有原驾驶证、退伍证,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规定,经有关科目的考核合格后,换发同类地方正式驾驶证。 外籍人员来大陆定居者及回国人员须凭有关定居手续、有效的外国籍驾驶证明,经有关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换证。
是否代办: 否
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
办理程序: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其他车辆使用十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高速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是否代办: 否
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的种类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离带掉头、转弯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驶的;
(3)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7)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8)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车开车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的哪些违章行为,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2)违反车速规定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后视镜、排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5)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9)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10)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11)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12)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3)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2)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3)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4)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5)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12岁儿童的;
(8)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9)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注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同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2)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