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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民办教育(高中)审核发放

  1、审核发放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办学许可证程序: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筹设时间30日,审批时间3个月。

  4、收费依据:民办教育许可证发放不收费。

民办教育招生广告备案

  根据《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1、凡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级民办教育机构需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必须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2、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办学许可证号及广告备案文号等;

  3、广告内容要真实、清楚、准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夸大其辞,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
  
   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程序:提交刊登或播发办学广告申请→内容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