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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

  设定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本项不收费
  数 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时限:20日
  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公示7日,材料审核、《再就业优惠证》办理8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5日。
  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一寸免冠照片3张;
  (3)、下岗证明;
  (4)、原企业或主管部门出具身份证明。

如何办理档案调入调出手续

  办理程序:

   调 入
  1到调入单位开具调函。(需向调入单位提供档案所在单位全称)。
  2到档案所在单位,凭调函办理转出手续,将档案拿至调入单位。
  3调入单位审验档案,如果档案内材料齐全,则接收档案。
  4如果是个人存档,需办理个人存档卡 。

  调 出
  1到转入单位开具调函。
  2凭调函到调出单位办理转出手续。如是集体存档,需提供单位同意调出函,加盖单 位公章。 由调出单位开具工资行政关系,随档案调转。
  3凡委托调出单位代做社会保险福利者,各项社保福利应随档案关系同时办理转出。
  4凡个人存档者,须交回个人存档卡,并签字。

   是否代办: 否

引进人才落户

受理事项:

   引进人才落户

受理单位:

   人才中心

受理条件:
  1 、大专以上统招应届毕业生;

  2 、往届大专以上、 35 周岁以下未婚统招毕业生;

  3 、非统招生,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

  4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申报材料:

   ( 一 ) 应届毕业生需持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到人事代理部签协议 ( 每年 7 月 20 日至 10 月 30 日 前办理落户和存档手续 ) :

  1 、一寸照片两张;

  2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报到证 ( 派遣证 ) 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迁移证;

  5 、加盖省人才中心公章的《就业协议书》;

  6 、携带学籍档案 ( 如是邮寄档案到 308 档案室查收 ) ;

  7 、持交费收据。

  ( 二 ) 往届统招、大专以上学历、 35 周岁以下未婚的毕业生办理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1 、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2 、报到证 ( 派遣证 ) 原件及复印件;

  3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户口 ( 户口本原件或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 或户口迁移证;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 ) 、身份证复印件。

  ( 三 ) 学士学位办理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1 、本人档案、一寸照片两张;

  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本原件或户口首页及本人页的复印件;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 ) 、身份证复印件;

  5 、用人报告 ( 简介单位基本情况及本人在单位担当职位,加盖单位公章 ) ;

  6 、领取合同鉴证表,加盖受聘单位公章。注:如已婚,随迁家属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用人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 四 ) 中级以上职称落户需带如下材料:

  l 、人事档案;

  2 、中级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首页及个人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开具用人报告 ( 简介单位基本情况及本人在单位担当职位,加盖单位公章 ) ;

  5 、领取合同鉴证表,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6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由工作单位或原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等部门开具 ) ;

  7 、两张一寸照片。注:如已婚,随迁家属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用人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

  受理程序:

   1 、办理落户:到中心领取落户须知 --- 准备材料 --- 申报审核 --- 报市公安局审批 --- 回原籍迁户口 --- 将所有材料返回 --- 由中心统一办理落户。

  2 、开具相关证明材料:需携带档案保管合同或存档手册,审核交费情况与档案材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未婚证明、生育证明、户籍证明 ) 。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

   异地引进人才服务费: 300 元 / 人;

  聘用合同鉴定费: 200 元 / 人 / 年;

  办理集体户口服务费: 100 元 / 人。

收费依据: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省人才中心各项收费项目性质的批复(黑财综字 [2003]8 号)

流动人员职称定职及评审

办理事项:

   流动人员职称定职及评审

受理单位:

   人才中心

受理依据:

   省人事厅规定执行的职称评审标准及文件

受理条件:

   凡档案在人才中心托管、代理的流动人员

申报材料:

   1 、初级职称

  存档凭证、毕业证、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填报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登记表。

  2 、中高级职称

  存档凭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职称资格证、本人所申报系列和档次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同级改职的

  须提供与申报职务相符的工作岗位证明及手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受理程序:

   ( 一 ) 申报初级职称人员

  应具备相应学历及规定年限、持存档凭证到我中心领取《大、中专毕业生定职审批表》、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持该表、毕业证原件及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到我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及初级职称证书。

  ( 二 ) 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人员

  凡符合国家及省人事厅关于各系列职务评审条件的人员,持存档凭证到我中心领取《职称评审表》,由我中心负责对其评审材料、学历予以审核确认,出具评审函。通过之后,将材料返回中心。中级职称由我中心认证并办理职称证书;高级职称省人事厅认证,由我中心办理职称证书。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

   初级职称评审费: 70 元 / 人 / 次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据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 [2003]41 号)

出国(境)培训工作指南

  一、出国(境)培训

  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选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他国内难以学到的业务知识。

  二、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

  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是我省出国(境)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有关出国培训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我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紧密围绕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我省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制度。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应该在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出国(境)培训工作。

  三、出国(境)培训项目分类:审批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

  审批类项目:指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费用资助的项目。

  审核类项目:指由部门或地方出资(含外方出资)的项目。

  1、按培训内容划分:专业技术培训和管理培训(经营管理培训、行政管理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指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技术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选派相关技术人员赴国(境)外业务对口的学校、研究所或企业等机构,通过授课、研讨、实习等,学习某种或系统性先进技术和技能。

  经营管理培训:指企事业单位为了改善管理工作,提高经营水平,选派相关管理人员赴国(境)外业务对口的学校、研究所或企业等机构,通过授课、研讨、实习等,学习科学经营管理方式和方法。

  行政管理培训:指国家行政部门为了进行管理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选派中高级公务员赴国(境)外业务对口的学校、研究所或行政部门等机构,通过授课、研究、实习等,学习科学行政管理知识和经验。

  2、按培训时间划分:

  短期培训:指三周至三个月以内的培训。

  中长期培训: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一年的培训。

  3、按参训人数划分:个人培训和团组培训。

  四、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原则:

  紧紧围绕省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总体战略,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人才强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为立足点,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按需派遣,注重实效。

  (二)项目选择

  1、重点放在农业,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以及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重点支持老工业基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等重点项目。

  3、重点支持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

  4、加大对“三支队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决策水平、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

  5、优先支持易于形成生产力、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项目论证

  1、要明确阐明派出培训的理由,说明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该项目产生的背景、应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与世界水平的差距、国内难于解决的技术问题,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预计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要聘请熟悉本行业国际发展水平的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论证。

  3、立项单位要对境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筛选,明确境外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任务的可能性。同时严格要求,做好培训内容的安排,以及做好参训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经费的筹措落实等工作。

  五、出国(境)培训人员条件

  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派方针是:“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勿滥”;选拔条件是:“政治优秀、业务对口、外语合格、身体健康”。

  1、政治优秀:指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

  2、业务对口: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系单位业务骨干;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

  3、外语合格:出国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并取得相应级别的BFT合格证。

  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团组翻译和培训团人数在4人以下(含4人)的出国培训人员必须取得BFT高级合格证。

  45岁以下的短期出国培训人员应取得BFT初级合格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培训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

  ①、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②、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出具留学进修证明,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4、身体健康:指年龄为50岁以下,体检合格。出国(境)培训以中青年为主要对象,一般不宜超龄参加。对于特殊岗位人员超龄参训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并由派出单位出具担保证明。

  六、出国(境)培训工作程序

  (一)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程序

  1、省外专局于每年的10月份下发申报出国培训项目计划通知。

  2、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出国培训计划,并于11月中旬向省外专局报送《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

  3、经省外专局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上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出国(境)培训计划每年申报一次。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审批、审核程序

  1、国家外专局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出国培训项目计划。

  2、省外专局在接到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项目计划后5日内下达项目计划通知。

  (三)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审批、审核程序

  1、派出单位依据省外专局下达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报送执行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材料:

  ⑴、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

  ⑵、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EXCEL格式软盘);

  ⑶、国(境)外培训机构邀请信及其翻译件(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人数、时间、目的、经费等);

  ⑷、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其翻译件;

  ⑸、外语证明;

  ⑹、培训经费预算表和组团通知;

  ⑺、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

  ⑻、国内预培训计划;

  ⑼、省市负责人批准厅局级干部出国(境)培训的批示;

  ⑽、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⑾、派出单位承担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的证明;

  ⑿、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体检证明。

  2、经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家外专局,由国家外专局批准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

  3、派出单位凭国家外专局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任务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4、培训人员出国前,省外专局将会同派出单位组织进行出国前国内预培训工作。

  5、派出单位凭国家外专局下达的《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有效签证护照、国际机票和省外专局介绍信,到国家外专局领取资助经费,即可出国(境)执行培训任务。

  审核类培训项目原则上与审批类培训项目相同。但是,国家外专局不提供资助经费。

  七、境外培训渠道

  1、国(境)外培训渠道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在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国(境)外官方、半官方、民间各类组织或机构。

  2、国(境)外培训渠道应具备的条件:在所在国或地区具有法人地位和良好的信誉;有经济实力和相应的专业水平;有组织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和经验;对我国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

  3、国家外专局每年公布评估认定下一年度的国外培训渠道,管理项目要优先选用国家外专局认定的国外培训渠道。

  八、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BFT”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的国家级外语水平考试,是评定出国人员外语水平的国家标准;

  “BFT”考试语种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和德语;

  “BFT”考试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每级考试包括:笔试、听力、口试三个科目。三个科目全部合格,发给相应级别的“BFT”合格证。只参加某一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相应级别单科合格证。“BFT”高级合格证和高级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中、初级合格证和中、初级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BFT”考试每年组织两次,分别在当年一月和七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举行。报名日期截止到考前一个月。我省“BFT”考试培训中心设在黑龙江大学。

  九、出国(境)培训成果管理

  (一)培训成果:指通过培训途径对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知识)予以消化、吸收、改良后创造的科技和管理成果。培训成果主要体现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

  1、短期成果:指出国(境)培训结束之后的培训总结。

  内容要求:包括对培训期间所学、所感的概括,涉及培训情况概述、本行业本专业与世界先进水平差距、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三方面内容。

  2、长期成果:指将境外培训期间的收获运用于工作实践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成果。

  专业技术类培训成果: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境外培训,经过对国外先进技术予以消化、吸收,并结合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和科技攻关要求,研究开发出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

  管理类培训成果:包括经营管理培训成果和行政管理培训成果。指政府管理部门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教学人员,根据境外培训期间的学习心得和直观感受,结合国内调研的实际情况,比较中外差距,在培训后所撰写的总结报告、研究论文和改革方案及实施后的成果等。

  (二)培训成果的重要意义

  培训成果是检验出国培训工作质量的标准,是出国培训工作的最终目的。“没有成果的出国培训”视为“公费出国旅游”。

  (三)培训成果推广管理

  建立、健全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推广工作制度。具体要求:要重视培训成果归档工作,建立成果库,编印成果专辑;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优秀成果,要及时发现、重点培育、大力推广,并扩大宣传。

  十、出国培训经费

  (一) 经费组成

  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包括:

  1、生活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2、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及市内交通、邮电、保险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3、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中长期(指90天及以上)出国培训经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保险费和零用费等。费用支出按月计算,分“高级职称”和“普通职称”两个标准开支。

  (二)经费标准

  短期出国(境)培训标准:生活费按照财行[2001]7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其中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一律按每人每天10美元标准执行);培训费按照外专发[1994]162号和外专发[2002]95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标准:按照外专发[2002]9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外专发[2004]139号附件一 :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