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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伊春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委托方代办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局)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各县(市)、区(局)人事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区域设立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代理对象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人事代理实行自愿原则,人事代理应当充分尊重代理对象的意愿,坚持平等、 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对象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待业的大中专
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留学和留学归国人员;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工贸、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外国企业驻伊机构的中方雇员;

  (七)符合人才流动政策,应聘到外省市或外省市驻伊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含下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及其他流动人员。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 档案托管。受委托方委托管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并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办理查阅和传递,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二)接受单位委托,为代理单位提供以下人事管理和服务:

  1、协助人事代理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改革方案;

  2、为人事代理单位招聘各类人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办理符合条件人员的录用和人才引进等手续;

  3、为人事代理单位开展各类人才的考核、培训、 人才素质测评及人事仲裁等相关人事业务;

  4、为人事代理单位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 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和证书发放、干部调动等相关人事业务。

  (三)接受个人委托,为其代理人事业务和管理服务:

  1、代管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和证书发放,出具因私出国(出境)、 报考研究生政审和以档案为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2、为辞职、辞退及一次性安置人员出具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

  3、为代理的个人办理聘用合同鉴证,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

  (四)负责市委、市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交办和委托单位及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工作业务。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单位办理人事代理程序

  1、申请代理单位须向市、县(市)、区(局)人事代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代理单位须向市、县(市)、区(局)人事代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和法人登记手续),委托管理的人员名册,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的人事业务和期限;

  (二)个人办理人事代理程序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须填写《委托管理档案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其它有关证件,市、县(市)、区(局)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与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书》。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程序

  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根据单位和本人要求,可以办理人事代理。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及本人学历、职称等相关资料。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人事代理及落编、工资等相关手续;

  2、事业单位新进各类人员,办理人事代理后,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增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调整、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等事务可由单位统一办理,也可由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3、人事代理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企业规定执行;

  4、创造条件,逐步对所有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由人事代理机构全面代理相应的人事业务,构建“岗位动态管理、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模式。

  (四)企业办理人事代理程序

  1、实行人事代理的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统一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交《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资料,经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后,正式确立聘用(劳动)关系;

  2、聘用(劳动)关系确立后,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等事务统一由人事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五)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程序

  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就业办理人事代理,填写《毕业生人事代理申请表》,并持表到人事代理机构按个人办理人事代理程序,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期内,个人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或逾期未就业办理人事代理,按上述个人办理人事代理程序进行;非统招大中专毕业生(指成人、自考、地方院校等)申请人事代理的,首先向人事代理机构提供学生档案、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证件,人事代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后,按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工作程序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九条 人事代理档案传递 

  人事代理档案传递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移交和传递。

  (一)已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的传递。人事代理机构向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出具《人事代理档案传递通知单》,原档案管理单位要对委托代理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并及时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合格验收后,为其签发档案接收回执,办理移交手续,进入人事代理档案
库管理。

  (二)未就业毕业生人事代理档案的传递。按有关文件规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就业时,其学生档案由毕业生就业安置部门整体向人事代理机构转移,统一将所有未就业毕业生过渡为人事代理。毕业生就业安置部门要准确提供档案及其名单,经人事代理机构清点、检查无误后,在主管领导监督指导下,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办理移交手续。

  (三)人事代理档案的转出。当委托代理人员因人才流动等需要档案转出时,人事代理机构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函、介绍信,填写《档案传递通知单》,向接收单位传递档案,同时收回人事代理证件。接收单位在收到人事档案后,在《档案传递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并将回执退给人事代理机构存档。

  (四)人事代理档案的查阅。当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需要查阅委托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时,查阅单位须向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查阅档案介绍信,符合档案查阅规定的,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当委托单位或个人需要代理机构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严格以档案为依据,复印的档案材料必须加盖人事代理机构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实施人事代理的人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委托单位、受聘人及其档案各存一份。委托单位与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与个人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代理机构备案,以办理变更人事代理关系或调转等手续。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一)人事代理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委托单位有义务配合人事代理机构完成有关统计资料、聘用人员考核材料及归档备查等工作。

  (二)应当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统一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凡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的,其擅自在人事档案中所作的记载一律不予承认;职称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申报、评审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事档案中的工龄不予认可。

  (三)各用人单位应为人事代理人员建立考绩档案,当人事代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后,考绩档案转入人事代理机构归入本人档案。

  (四)各单位形成的需归入档案的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转交人事代理机构归档,人事代理机构亦应及时对材料进行整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使用方便。

  (五)人事代理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需查阅或请人事代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时,可持用人单位的阅档(工作)介绍信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六)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代管的人事档案材料,可出具代理对象所需的与人事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手续等,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可。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手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开具,不得弄虚作假。
 
  (七)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时,必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其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转入录用、聘用单位。

  (八)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委托代理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挂靠其本人工作单
位或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

  (十)人事代理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0]46号文件执行。

  (十一)人事代理委托单位或个人在代理协议书期满一个月内到人事代理承办机构办理续签手续,对逾期不办者,人事代理承办机构有权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确定人事代理关系,应签定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人事代理委托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期限、协议变更、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续签。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机构对代为管理的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人事行政部门和人事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伊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1999]15号)和《伊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伊春市人事代理工作细则〉的通知》(伊人字[200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