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统计评价处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开展清产核资; (三)清产核资单位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在统计评价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 (四)清产核资单位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各类资产损失、挂帐证明材料; (五)清产核资单位依据统计评价处会同有关处的批复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完成总结和整章建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