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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统计评价处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开展清产核资;

  (三)清产核资单位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在统计评价处指导下,开展清产核资;

  (四)清产核资单位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各类资产损失、挂帐证明材料;

  (五)清产核资单位依据统计评价处会同有关处的批复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完成总结和整章建制工作。